答★★: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调整分摊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时,按调整后的分摊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1★◆■■.我是重庆市内的一家企业◆◆◆,仅在市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我应该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我是重庆市内的一家企业,在市外设立了二级分支机构,我应该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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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是汇总纳税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答: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答:汇总纳税企业办理年度汇算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答:您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57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申报时,需先汇总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税款,然后按照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税款,最后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纳税◆★■★。